关于2015年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洁从教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9日】 【来源:】 【字体:: 】 【阅读:次】 【关闭

闽教监〔20151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党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2015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将接踵而至,为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拓展教师“不收礼”等活动成果,弘扬风清气正、廉洁从教、文明节俭、为人师表的良好风尚,坚决治理“节日病”,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根据省委反腐办日前下发的《关于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要求,现就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洁从教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两个责任”,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担当,不折不扣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敢抓敢管,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认真查摆在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纪律监督和教育,引导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刻牢记在心,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既要亲自部署,督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矩,还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加强节日期间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纪监督问责,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对顶风违纪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

二、严明纪律要求,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工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及省委反腐办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坚决做到“八不准八不得”和“六条禁令”:

省委反腐办关于廉政过节的“八不准八不得”纪律要求:

1.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烟酒、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烟酒、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

2.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博饼”活动,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

3.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购买、赠送节庆纪念品、纪念册,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纪念册;

4.不准用公款安排、组织宴请和聚餐,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

5.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

6.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

7.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不得利用培训中心、机关食堂、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8.不准违规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六条禁令”: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学校实际,抓紧部署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提出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媒体的来访、来信、来电和网络举报,深入挖掘“四风”问题“隐身衣”、“新伎俩”。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违纪者,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结合起来,该“摘帽”的坚决“摘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单位(学校),不仅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有关领导责任,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强烈信号。

省教育纪工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将适时开展明察暗访或专项督查,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曝光。请各单位(学校)于2015101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材料迳送驻省教育厅纪检组)。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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